随着私家车数量的增加,各小区的停车位也逐渐出现了供不应求的情况,部分物业也会出现乱收费的情。
那么小区的停车位应不应该收费,这个应该依据停车位的性质加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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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用于停车的停车位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这种可以收费的车位以地下车位居多,一般是与房屋配套销售,可能是在购房合同中写明停车位的出售条款,也可能是在购房合同外单独签订一个关于停车位的补充协议,具体事宜是由开发商决定的。
这类停车位、车库应该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如果开发商或者物业在未通知业主的情况下,把车位、车库卖给非业主的第三人,会侵害到业主的优先权。
上述所说的可以用于出租或出售的停车位必须是未计入公摊面积的停车位或车库,如果计入公摊面积,业主在购房时即已缴纳了相应的费用,该停车位或车库应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开发商无权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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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共区域的车位
由于小区车位的紧缺,会有部分物业在后续的管理过程中将小区的绿地部分变更为停车位。
理论上来说,物业应在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后才能变更该区域的用途,但实际中物业一般不会征求业主的意见。
公共区域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若将公共区域变更为停车位,收取的费用应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交由业主委员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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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改的地下车位
人防工程属于国家财产,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由各地的人防办统一管理。将人防工程改建为地下车位或车库后,开发商会在人防部门办理该区域的使用权证书,以租赁的方式享有人防工程的使用权。
所以通过人防工程改建的地下车位或车库不能卖给业主,只能以出租的方式租给业主,业主不享有该停车位的产权。
在与开发商或物业产生纠纷后,单个业主的问题很容易被忽视,无法得到及时的解决,建议由小区业主推选出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出面与开发商或者物业进行沟通,以便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