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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3月起实施的新规将改变“建管不分”状况

惠州日报  作者:刘挺  2015-01-08 09:29

[摘要] 记者7日从市房管局获悉,《惠州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终于瓜熟蒂落,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凡总建筑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的新建小区均需通过招投标选择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

 

随机抽取物管评标专家参与评标

为确保开标、评标和中标的公平公正,《办法》对项目开标时间、地点和监督方式作了明确规定,此外,招标人还需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前严格保密。

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开标前2日内,在市房管局工作人员监督下,从房管部门的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中,通过电脑,随机抽取确定。市房管局工作人员此后会对被抽取的评标专家进行电话调查,并与招标人核实,确定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将重新抽取。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将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中标候选人。此后招标人需依法依规公示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 (公示期不少于3日),并在公示期满后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按评标委员会确定的合格中标候选人排序依次确定其他合格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建立良性竞争体系有利提升行业水平

小区管理问题实际早已引起各方人士关注。去年,96位人大代表就提交了6个关于加强小区建设和管理的议案建议。昨日,市人大代表王健华接受《惠州日报》记者采访时透露,他在此前的走访调研当中,发现诸多因小区“建管不分”所引发的乱象。

开发商与物企之间存在连带利益关系。一些小区物企为了节约成本,要么缩减人员或聘请无资质的社会人士对小区进行管理,要么私下乱收费。导致小区管理质量备受质疑,业主生活受影响,开发企业、物企、楼盘形象甚至市容市貌都会打折扣。”王健华说,如今《办法》要求新建小区前期物管必须招投标,无疑将打破旧的物管企业指派体制,建立新的物管企业良性竞争体系,有利于整个物管服务行业整体管理水平的提升。

应规避潜在破坏公平竞标原则风险

采访中,不少物管企业负责人和小区业主均对《办法》的出台表示支持,同时也提出了相关疑虑。

“虽然随着城市的建设发展,物业服务行业市场蛋糕还在逐年增大,但如果不改变‘建管不分’体制,真正有能力、有期待想建设高水准管理团队的物管企业,可能就会因无法竞争而沉沦,终导致整个行业失去发展的指向标。”市区某物管公司总经理李先生说。

不过李先生也提出,现在大部分企业旗下的开发单位与物业管理公司都不是同一法人,而《办法》只提出了“同法人”不能参加招投标的规定,“是否有办法规避这种潜在破坏公平竞标原则的风险?”

业主王洁仪则表示,《办法》实施后能否达到预期效果还有待时间检验,但无论何时,业主都期待小区质价相符的管理。“如果通过招投标进驻小区的物管同样出现管理不到位或乱收费情况,我们又该怎么办?”

招投标相关信息应在权威媒体公布

针对物管公司提出的疑虑,李克立直言,由于目前还没有法律支持不是同一法人,但与招标人有关联的物管企业不能参与竞标,因此的确无法通过行政手段完全规避另一种形式的 “父子兵”进驻小区。而《办法》的出台,恰恰给这类企业套上了一个“紧箍咒”。

“实际上我们不能完全否认 ‘建管不分’的社会意义,一些‘建管不分’的小区物管企业还是在想方设法提升自身管理水平的。而《办法》的出台,就是要通过更加明确的规定,让做得好的做得更好;做得不好的,就让给有能力的人去做。”

李克立还表示,为确保招投标的透明公正,市房管局会根据《办法》,要求招投标相关信息均需在 《惠州日报》等权威媒体公布接受监督,并在预审、开标、评标等各环节介入监管。

此外,目前市房管局已建立了物管行业的诚信档案和人才库。在诚信档案内,物管企业的是非功过均会有清晰记录,“我们会将该档案作为物管企业投标中标的重要考评依据”;而在人才库内,所有物管企业负责人甚至企业旗下员工均是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的,“我们会把诚信档案和人才库信息纳入前期物业招投标系统,并要求参加招投标的企业通过该系统进行备案。而我们只要对照《办法》,在系统内一查,便能剔除达不到诚信标准或负责人未持证参加招投标的企业。”

而针对业主王洁仪提出的疑惑,李克立表示,《办法》只是起到“守门”的作用,入门后发生的小区管理矛盾,业主可通过向主管部门投诉或后期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委会共同确定是否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并通过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来约定解决。

据悉,进一步推进业委会建设和完善物业承接查验规范,是今年我市房管部门重点工作之一。本报记者刘 挺

◎相关链接

如下情况可废标

有效投标少于3个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泄露秘密、串通投标、进行实质谈判、自行确定中标人、接受贿赂等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因重大变故,招标项目被取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确定废标后,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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