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几年来,随着房价的上涨和波动,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也在增加。房价上涨时,卖房人违约多;房价下跌时,买房人违约多。北京朝阳法院对受理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不诚信行为做了概括,归纳出7类常见恶意违约案件,提醒广大群众警惕。
类型3 诉讼过程中恶意转移房产
案例: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68万元的价格购买乙名下的房屋,但在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乙却以甲无购房能力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办理过户手续。诉讼过程中,乙悄悄与其儿媳丙签订合同,将涉案房屋以43.3万元的成交价格另行出售,并于合同签订当日将房屋过户至儿媳丙的名下。
后法院经审理认为,乙于案件诉讼期间以低廉价格另行转让涉案房产,且买受人系自己儿媳,亦知晓涉案房屋已有诉讼,故乙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属恶意串通损害甲利益的行为,应属无效。
类型4 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后又将房屋转售
案例: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乙出售房屋给甲,成交价为205万元,定金10万元,如乙不履行合同,应10倍返还定金、退还所支付房款并赔付中介费。半年后,乙以甲未按约定办理贷款及过户手续为由将甲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甲则提起反诉,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并配合其办理贷款及过户手续。后,一、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乙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贷款及房屋过户手续。
在接到终审判决后的第8天,乙却与妻子丙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约定涉案房屋由丙单独所有,当日,二人即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将涉案房屋产权转至丙名下。次日,丙又与案外人丁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于当日转移至丁名下。丁则在一个月以后,又将该房屋以400多万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戊,戊最终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后法院经审理认为,乙不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反而与其妻丙恶意串通,通过夫妻约定将所有权人变更,后又将涉案房产转让他人,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不仅严重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也损害了甲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