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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二手房小心七大陷阱

东江时报  2011-09-27 10:58

[摘要] 近几年来,随着房价的上涨和波动,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也在增加。房价上涨时,卖房人违约多;房价下跌时,买房人违约多。北京朝阳法院对受理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不诚信行为做了概括,归纳出7类常见恶意违约案件,提醒广大群众警惕。

近几年来,随着房价的上涨和波动,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也在增加。房价上涨时,卖房人违约多;房价下跌时,买房人违约多。北京朝阳法院对受理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不诚信行为做了概括,归纳出7类常见恶意违约案件,提醒广大群众警惕。

类型1通过循环汇款伪造交易事实

案例:甲与乙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180万元的价格购买乙的一套房屋。合同签订后,甲向乙支付了100万元首付款,乙向甲交付了房屋,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来,乙将该房屋另售予丙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丙称自己是以自有资金向乙购买的房屋,并提交了购买房屋与过户期间总金额为200万元的银行汇款记录。

但经法院查实,200万元的款项支付过程均是由乙先汇款给案外人丁,随后由丁汇给丙,再由丙汇回给乙。很明显,乙与丙利用案外人丁,通过循环汇款的方式虚构了交易事实,且丙在购买涉案房屋前并未进行实地查看,不符合一般交易习惯,可以认定乙、丙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类型2 利用其他诉讼保全标的房屋拒绝过户

案例:甲向乙购买房屋,签订合同时,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尚在办理中。合同签订后,甲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入住该房屋。两年半后,乙取得了该房的所有权证,却拒不配合甲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甲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乙提交了一份民事裁定书,法院因乙所涉另案,对该涉案房屋予以查封。经查,在乙拿到房屋所有权证后,请其朋友丙将自己诉至法院,称案外人丁曾向丙借款770万元,乙是保证人,现丁不还钱,要求乙承担保证责任,并由丙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对乙名下的涉案房屋进行了查封。

法院经核实情况,认为甲已经支付全部房款并占有房屋,故变更保全裁定,将保全标的物变更为乙名下的其他房屋,从而判定甲与乙的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乙应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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