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建居住小区、新建汽车4S店、公共停车场等要在场地、电力等方面满足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要求,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充换电停车位。日前,《惠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印发。
电费
执行差别电价
A
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充电设施用电,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惠州供电局共同认定后,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缆。
B
其他的充电设施则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
C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D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执行的电价类别,已实行分时电价政策的,相应执行该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规定。
补贴标准
按服务能力补贴
《细则》表示,市级财政对本市范围内的充电桩按其服务能力(主要参考充电桩额定输出功率)进行一定比例的配套补贴,具体为:
直流充电桩(机/终端)按22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交流充电桩(机/终端)按4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换电站工位按20万元/工位的标准补贴。
补贴适用范围
在《惠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实施期间在惠州市范围内建成、于今年年底前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行,且在惠州登记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电桩,充电桩需符合相应国家和行业标准。
建设程序
报装
经营性集中式充电桩:由建设单位在建设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立项手续后,再向供电部门申请报装。
非经营性分散充电桩:可直接向属地供电部门申请报装。私人用户:在购车时可向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包括生产企业和其在本市销售企业)办理充电条件确认手续,自行或委托其向所在区域供电部门提出用电报装申请,由其或委托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自用充电设施工程建设。
建设
充电桩建设运营单位可在居民住宅小区为私人用户建设充电桩,私人用户也可通过自建、委托代建等方式建设自用充电桩。
私人用户在居民住宅小区固定停车位建设充电桩的,小区物业、业委会应予支持和配合。
验收
充电桩建成后,建设单位向所在区域供电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工程检验合格,办结相关手续(签订用电合同)后,由供电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装表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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