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王女士和丈夫因感情不合打起离婚官司,可在案件审理期间,王女士发现丈夫竟偷偷将登记在他一人名下的房屋出售给同事冯女士。王女士认为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而种种迹象表明此举是丈夫与冯女士恶意串通转移财产。日前,黄浦区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以案说法】
问:系争房产为何属夫妻共同财产?
答:该房屋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受取得的,虽然登记在丈夫一人名下,但郭先生不能证明夫妻双方已明确约定该房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故应认定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郭先生在离婚诉讼期间,独自处置夫妻两人的重大财产,属恶意转移财产。
问:冯女士购买系争房产是否属善意取得?
答:冯女士作为郭先生的同事,明知王女士和郭先生是夫妻关系,仅凭郭先生自称该房是个人婚前财产,无理由地认为对方有权处分系争房屋,可见主观上并非善意;同时,冯女士购房价格与房屋评估价值差距悬殊,甚至低于计税金额,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
【法辞典】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三)知识产权的;(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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