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统计局16日公布新的《住宅销售价格统计调查方案》,并将在18日公布根据新方案统计的1月份房价数据。国家统计局城市司负责人表示,房价统计新方案在四个方面作出改革和调整:一是调整了房价统计基础数据的来源渠道;二是调整基本分类设置标准;三是首次增加了定基价格指数;四是改进了数据发布方式。
70个大中城市房价涨幅平均数不再发布
《新方案》实施后,国家统计局不再计算和发布70个大中城市房价涨幅的平均数,重点发布各个城市不同对比基期的分类指数和总指数。
统计局表示,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考虑:一是用平均数表示一组数据,具有直观简明的特点。但是平均数在样本值离散程度较大的情况下有一定的局限性。也就是说在个体差异较大的情况下,往往会削峰填谷,抹平个体间的差异。二是不再计算和发布平均数,重点发布各个城市的房价数据,既有助于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所在城市房价的具体变化,也有利于更好地为地方政府有效调控房价提供服务。三是,这也是一些专家学者的建议。如有的专家指出,综合平均价格指数概念过于模糊,无法与某个时点相对应,并且在各季度(或各月份)房价变动比较大的时候,计算出的平均值更是缺乏实际意义。过于强调综合的数字容易引起误读,会掩盖各个城市的典型特征。
划定90平方米和144平方米基本分类设置标准
《新方案》规定,二手住宅销售价格通过重点调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派人调查采集。由于这种调查属于非全面调查,调查样本的规模大小及其分布直接关系到基础数据的代表性,因此,关于“75%以上”的规定完全是为了确保调查数据来源的代表性,提高二手住宅销售价格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新方案》还调整了基本分类设置标准,突出了新建住宅和二手住宅,设置了90平方米及以下、90-144平方米和144平方米以上指标。从各地的政策落实情况看,大多数大中城市都以144平方米(120平方米×120%)作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建筑面积分界点。
《新方案》增加了计算定基价格指数的内容,首轮基期确定为2010年。选择2010年作为对比基期,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期保持一致。二是2010年的基础数据资料较为完整并且易于获取,可操作性强。三是与CPI、PPI定基价格指数的对比基期保持一致,方便数据分析和使用。与同比价格指数相比较,房价定基价格指数在使用上更为直观方便,以便观察不同时期房价的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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