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之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全款买房,婚后加上另一半的名字,算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房产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是,《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中明确,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在这里,有三个核心点需要注意:第一,这种特殊情况不是所有的加名都是如此,而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的情况下。第二,出现这种情况,并不意味着一定不需要给另一方补偿,而是法院在综合考量后进行裁判,决定是否补偿,以及如果补偿,补偿多少。第三,如果出现上述涉及的法定可撤销事由,是可以直接撤销加名的。
也就是说,假设张三婚前全款买了房,婚后加上李四的名字。如果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且张三在婚姻中不存在重大过错,该房屋在离婚分割时可以判归张三所有。同时,法院结合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情况,综合考虑张三对李四是否进行补偿,以及如果补偿,补偿多少。
除此之外,如果在离婚分割的时候,张三有证据证明李四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自己以及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或者李四没有履行相应的抚养义务,那么,张三可以请求撤销相应的加名行为。而加名一旦撤销,就不需要再考虑是否进行补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