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网友“惠东超人”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咨询,市区一个小区卫生情况比较糟糕,包括小区门口、属于小区周边、地下室车道等,长期有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散落。并且地下室设垃圾堆,推土机铲除垃圾堆的时候灰尘很大,弄脏业主汽车。对此,业主是否可以申请不缴或少缴物业管理费,或者能否协助更换优质的物业公司?
近日,网友“惠东超人”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咨询,市区一个小区卫生情况比较糟糕,包括小区门口、属于小区周边、地下室车道等,长期有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散落。并且地下室设垃圾堆,推土机铲除垃圾堆的时候灰尘很大,弄脏业主汽车。对此,业主是否可以申请不缴或少缴物业管理费,或者能否协助更换优质的物业公司?
市发展和改革局回复称,《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买受人应当在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同时《条例》第四十七条也规定了“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因此,如果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去履行管理义务,可以要求其改正,如物业企业拒不按照合同履行管理义务,业主可以向物业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房管局反映,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市房管局称,对该小区涉及卫生等物业服务问题,该局及时与物业服务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沟通协调,已责成物业服务公司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本小区的卫生保洁工作。至于能否协助更换物业公司一事,市房管局建议,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的内容,由本小区业主牵头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续聘、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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