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严某从郭某手中购买一处房产,付了6万元首付款外,余款15万元一直没付清,也一直未办理过户。8年后,郭某起诉严某,欲讨回房产。法院会怎么判呢?
严某从郭某手中购买一处房产,付了6万元首付款外,余款15万元一直没付清,也一直未办理过户。8年后,郭某起诉严某,欲讨回房产。法院会怎么判呢?
案情
15万余款未付产权没过户
根据判决书:2007年5月30日,郭某通过竞拍方式获得惠阳一处房产。郭某在没有办理房产过户登记至自己名下的情况下,两个月后,与严某签订了《商品房转让协议书》。
郭、严两人约定,将其中一套房产以21万余元的价格转让给严某,其中首付款6万元在一个月内付清,严某应在两个月内付清余款,办理产权证的税费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50%。合同签订后,严某支付首期购房款6万元后未再交纳余款,郭某将房屋移交给严某使用后也未为其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
直至2015年6月23日,郭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 《商品房转让协议书》,要求严某返还房屋。
房主
要求严某返还房屋
郭某称,他一直催促严某支付剩余的房款,对方一直推说因为自己生意周转困难,出于朋友情谊,他才一再将付款时间推后,也没有收回房屋。
严某长期不履行合同义务支付购房余款,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他可以解除合同,要求严某返还房屋。
买者
多次催郭某过户
严某说,在签订合同一周后,才发现涉案房屋并未登记在郭某名下;在涉案房产没登记在郭某名下的前提下,郭某是无法将涉案房屋办理过户登记他名下。基于此,他多次催告郭某办理产权过户,在郭某未实际过户至其名下又不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他有权拒绝支付剩余的购房款。
同时,严某认为,他从未收到郭某的解除合同通知,反而每次他询问过户情况时,郭某给予的回复均是其正在积极办理过程中。
判决
卖主未行使解除权
惠州中院二审认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3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郭、严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是2007年9月10日前,严某未按时付款,郭某如要解除合同,本应及时行使权利;郭某直到2015年6月才起诉要求,已过了行使期限,解除权消灭,对其请求解除合同不予支持。
二审终判决: 严某支付购房余款给郭某并承担付款的违约责任,郭某同时将房产过户至严某名下。
法官提醒
合同解除权应1年内行使
惠州中院民一庭法官分析,从案件事实来看,双方合同内容简单,仅明确了买方应在合同签订两个月内付清全部购房款,却未明确约定卖方办理房产证到买方名下的时间。根据严某的答辩及郭某这么多年未起诉主张权利的情况看,双方应该存在因为房产证问题互相扯皮的情况。因此,合同未明确双方的责任才是导致合同多年没有得到完全履行的根本原因。
法院提醒:当事人在进行交易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具体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这才是避免纠纷,维护自身权利的佳办法。另外,双方在合同中虽未约定合同解除权,但法律规定,在一方没有履行主要义务的,对方是可以行使解除权的,但同时规定了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作为房主郭某,在严某已经违约的情况下,如果双方确实无法协商解决,应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但郭某在8年后才提出,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1年内的期限,导致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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