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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车库应先满足业主需要

惠州日报  2016-07-09 19:08

律师:

您好!我买了一套二手房,小区比较成熟,生活配套设施都比较好,就是老小区停车位比较少。我买房的时候已经不再有地下车库车位出售了,私家车只能停放在地上一层花园内划定的有限的车位。可是,物业为了多收钱,将有限的车位提供给外来车辆临时停放,造成我们业主停车位紧张,停车难。请问:我们可否要求物业不得放行外来车辆临时停放?读者:康先生康先生:

您好!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小区车库、停车位进一步做了具体规范,第五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业主的需要。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满足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方能出售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售车位、车库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区域全体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车库。”

因此,小区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如果不能满足业主停放,那么可以拒绝外来车辆临时停放。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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