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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仲恺小区车位需先满足业主需要 不可只售不租

东江时报  作者:冯丽均  2016-01-05 09:54

[摘要] 2015年12月31日,《惠州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租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市政府网站上发布,明确于2015年12月23日开始实施,要求惠城、仲恺小区停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不可只售不租,车位数量满足不了业主需要的,不得向小区之外的单位或个人出租。

小区停车位被人囤购高价出售或出租,业主要么被迫接受,要么只得四处找停车位,这种因小区车位销售混乱导致停车难的状况有望得到遏制。2015年12月31日,《惠州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租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市政府网站上发布,明确于2015年12月23日开始实施,要求惠城、仲恺小区停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不可只售不租,车位数量满足不了业主需要的,不得向小区之外的单位或个人出租。

案例

金山龙庭一业主购买了36个停车位

2015年,河南岸金山龙庭三期小区有梁姓业主买断剩下的多个停车位,以15万元/个的价格出售,高出原来售价4万元,并且只售不租,加装了车位锁禁止业主私自停放,被业主们批为垄断,抵制购买。

业主投诉到市网络问政平台,市房管局2015年9月25日回复,金山龙庭三期地下共有车位332个,于2007年4月开始出售。小区购买5个车位以上的有12个,其中个人购买车位多数量为36个。

事实上,小区停车位被囤购后高价出售的案例并不少见。2013年,市区下埔水印尚一位神秘业主买光所有停车位,欲高价出租引来其他业主不满。

市房管局称,《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3月1日起才施行,在此前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购买车位、车库数量进行明确限制,只要产权清晰、材料齐全即可办理产权确认手续,业主取得停车位产权后的自行转让行为,属于二手房交易。可见并没有对囤购行为进行禁止。

新政

按照小区车位配比状况限购

为解决小区车位销售混乱引发的纠纷,市房管局出台了《办法》,将小区停车位出售数量与车位配比挂钩,保障“优先满足业主需要”的要求。

《办法》规定,小区可出售停车位与房屋套数配比不超过1:1时,每套房屋只能购买一个停车位;配比超过1:1且不超过2:1的,每套房屋购买停车位数量不超过2个;配比超过2:1且不超过3:1的,每套房屋购买停车位数量不超过3个。以此类推。小区非住宅房屋如商铺,以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为一个单元(套)参与计算可购停车位,即房屋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可以购买一个停车位。

重点

停车位未满足业主需求不得向外租

针对上述小区出现的只售不租现象,《办法》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只售不租,“小区停车位不得预售,须经初始登记确认权属后方可租售,而业主要求承租停车位的,建设单位应当出租,不得只售不租”。

记者注意到,《办法》对此并没有罚责规定,那如何保障《办法》禁止只售不租有效实施?记者查阅其他城市做法发现,南京拟对小区车位只售不租开出高50万元的罚单。对此,市房管局产权科副科长黄敏解释,上位法并没有明确此类的罚责,惠州目前是边做边修正,遇到此类情况将采取约谈、责令整改等方式来解决,必要时将研究对《办法》进行修订。

对于车位配比达不到1:1、停车位紧张的小区,《办法》禁止开发商向小区外的单位或个人出租。如果停车位满足业主购买和租赁需求,则可以外租,但租赁期不得超过6个月,避免暂未购车的业主在未来买车时无法购置到停车位。

《办法》明确,小区停车位租售实行租售方案备案制度,租售方案需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30日,并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才可进行租售。

释疑

已售车位小区如何操作?

而对于《办法》实施前就已开始销售停车位的现有小区,其停车位未售完的,开发商需对剩余未销售的停车位制订销售方案,并办理备案。备案时间超过半年的,未出售的车位可向每户业主出售3个停车位;备案超过一年后购买停车位数量不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办法》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本办法出售的停车位,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另外,对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预售登记备案或在2009年3月1日前已开具销售发票的停车位,符合房屋登记条件的可办理登记,不受《办法》限制。

哪些停车位不得出售?

根据《办法》,小区内并非所有停车位都可出售。

对于小区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规划注明公共架空停车的停车位不得出售……

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确定为人防区域的,建设单位可按“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归投资者所有”的原则处置。

只有产权清晰的,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专有产权停车位,产权人才可以出售、附赠和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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