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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意信访答复 一开发商大闹市中级法院

东江时报  作者:蔡伟健  2015-12-08 10:12

[摘要] 惠阳某房企老板因为所诉案件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随后经过信访途径反映情况,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相关规定回应了该房企老板。然而,该房企老板不满意,盛怒之下,他舍弃正常途径,大闹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毁坏办公设施等。随后,该房企老板以寻衅滋事扰乱办公秩序被警方拘留。

惠阳某房企老板因为所诉案件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随后经过信访途径反映情况,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相关规定回应了该房企老板。然而,该房企老板不满意,盛怒之下,他舍弃正常途径,大闹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毁坏办公设施等。随后,该房企老板以寻衅滋事扰乱办公秩序被警方拘留。

不满回复大闹立案大厅

据市中级人民法院介绍,该名当事人系惠州市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胜。事情发生于今年6月29日上午9时,张某胜到中院立案大厅递交起诉材料。当日,书记员接件后,发现该房地产公司已就同一事实和理由于今年初向市中院提起过诉讼,当时,市中院已按照立案登记制要求接受其材料。但经审查后认为,该案发生在2009年9月,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依法于3月19日裁定不予受理。后该房产开发公司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审查后于6月12日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

6月29日,当事人张某胜在接到省法院裁定后,又以相同的诉求、事实和理由到市中院起诉。市中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告知不能重复立案,建议其通过信访申诉途径反映其诉求。随后,张某胜去了信访大厅,信访部门予以接访,但张对答复不满意,情绪激动,继续在信访大厅大吵大闹。

市中院介绍,当天上午10时,当事人张某胜从法官通道进入立案大厅办公区域,从后面突然大力拍打一名书记员的左手臂,被立案大厅其他工作人员控制,带出办公区域。大约11时,当事人张某胜又到市中院纪检组长办公室反映投诉,纪检组长将此情况通报分管副院长,分管领导立即安排立案庭庭长、法官和信访科工作人员再次接访,进一步释明缘由。但张某胜不接受,扬言要打工作人员,被法警、保安及时阻拦并带出法院。

去而复返打砸立案大厅

市中院称,当日下午3点半左右,张某胜再次来到立案大厅,当时大厅有好几个当事人递交材料。工作人员正准备接收一位执行案件当事人的材料时,张某胜中途拦截,将当事人的材料抢过扔了出去,并拍桌子大声吵闹,然后拿起桌上供当事人使用的两个印台、装订机砸向工作人员,其中一名书记员被印台砸中了手背。当事人张某胜继续拿起台面的东西砸书记员,见砸不中,爬过柜台,翻进立案大厅办公区域,继续扔砸办公设备。安保人员、法警劝他离开,但张某胜情绪激动,并大声叫嚷,在法警上前制服张某胜过程中,市中院法警支队队长被其咬伤手臂。20后,接110报警前来的派出所民警将其控制并带到公安机关调查。

市中院介绍,经初步清点,其毁坏的办公设备有:办公电脑主机、显示屏,打印机,标签打印机及诉讼材料等办公物品一批。市中院称,根据视频监控录像,在处置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始终冷静处理,避免与当事人发生正面冲突或防止言语冲撞激化事态。当日张某胜因涉嫌寻衅滋事扰乱办公秩序罪被刑事拘留。

警方说法

表达诉求要依法依规

针对该事件,警方认为,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本案中,房企老板张某胜在得不到自己想要的信访答复后,放弃正常申诉途径,而大闹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信访大厅和立案大厅,并进行了打砸,已经属于寻衅滋事的行为,因此警方对其进行了刑事拘留。警方提醒,表达诉求要通过正常信访途径,也可通过司法等多种途径表达,应该要理性表达诉求,不应该在没得到满意答复后进行疯狂打砸,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相关条例

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还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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