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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东3宗商住地底价成交 高楼面价不及千元

——《地一现场》土地成交与挂牌监控

房天下  作者:陈家敏  2015-11-16 16:18

[摘要] 11月16日,惠东3宗商住用地揭示挂牌结果,总面积超16万平,挂牌起始价高达1.79亿元。其中2宗位于惠东稔山镇,为相邻地块;另一宗位于惠东平海镇,3宗土地均以底价成交。

11月16日,惠东3宗商住用地揭示挂牌结果,总面积超16万平,挂牌起始价高达1.79亿元。其中2宗位于惠东稔山镇,为相邻地块;另一宗位于惠东平海镇,3宗土地均以底价成交。

惠东汇兴投资有限公司拿下HDGC2015-22地块,位于稔山镇船澳村松坳地段土地面积63753.72平方米,以7331.68万元成交,楼面价约621.62元/平米,地面价约1150元/平米。

HDGC2015-23地块同样被惠东汇兴投资有限公司。该地块位于稔山镇船澳村松坳地段土地面积56781.6平方米,成交价为6512.7810 万元,楼面价约619.99元/平米,地面价约1146.99元/平米。

惠东县华和投资有限公司拿下HDGC2015-24地块,位于平海镇六乡村葫芦坑地段土地面积42022.75平方米,成交价为 4022.87万元,楼面价约985.66元/平米,地面价约1774.18元/平米。

地一现场

HDGC2015-22地块详情:

(一)挂牌地块编号:HDGC2015-22;

(二)地块位置:稔山镇船澳村松坳地段

(三)地块范围详见附图;

(四)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63753.72平方米;

(五)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117943平方米(其中商业建筑面积≤5897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112046平方米);

(六)容积率≤1.85;

(七)绿地率≥30%;

(八)建筑密度≤25%;

(九)建筑限高100米;

(十)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的要求,住宅建筑部分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宅建筑面积,须达到住宅总建筑面积的70%以上。

(十一)土地用途:商业、住宅;

(十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商业40年、住宅70年;

(十三)土地交付使用时间: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

二、土地开发及使用规定

1、竞得人必须严格按照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案卷编号:RS[2015]1〕中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

2、竞得人必须在土地交付之日起12个月内动工,自动工之日起36个月内完成建设。

HDGC2015-23地块详情:

(一)挂牌地块编号:HDGC2015-23;

(二)地块位置:稔山镇船澳村松坳地段

(三)地块范围详见附图;

(四)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56781.6平方米;

(五)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105044.85平方米(其中商业建筑面积≤5251.85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99793平方米);

(六)容积率≤1.85;

(七)绿地率≥30%;

(八)建筑密度≤25%;

(九)建筑限高100米;

(十)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的要求,住宅建筑部分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宅建筑面积,须达到住宅总建筑面积的70%以上。

(十一)土地用途:商业、住宅;

(十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商业40年、住宅70年;

(十三)土地交付使用时间: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

二、土地开发及使用规定

1、竞得人必须严格按照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案卷编号:RS[2015]2〕中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

2、竞得人必须在土地交付之日起12个月内动工,自动工之日起36个月内完成建设。

HDGC2015-24地块详情:

(一)挂牌地块编号:HDGC2015-24;

(二)地块位置:平海镇六乡村葫芦坑地段

(三)地块范围详见附图;

(四)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42022.75平方米;

(五)其中住宅用地:计算指标用地面积19134平方米,容积率≤1.8,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34441.2平方米,建筑密度≤30%,绿地率≥35%,建筑限高50米;商业用地:计算指标用地面积20199平方米,容积率≤1.1,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22218.9平方米,建筑密度≤40%,绿地率≥45%,建筑限高24米;

(六)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的要求,住宅建筑部分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宅建筑面积,须达到住宅总建筑面积的70%以上。

(七)土地用途:商业、住宅;

(八)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商业40年、住宅70年;

(九)土地已清场,已砌围墙,以现状出让;

(十)土地交付使用时间: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

二、土地开发及使用规定

1、竞得人必须严格按照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案卷编号:PH[2015]8〕中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

2、竞得人必须在土地交付之日起12个月内动工,自动工之日起36个月内完成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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