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前,有市民向记者反映,家里有一套商品房,现登记在其母亲名下。如今,其母亲不幸得了绝症。“我想了解,如果想节约一部分税费的话,房子是应该转登记到我父亲名下,还是转登记到子女名下比较好呢?”
日前,有市民向记者反映,家里有一套商品房,现登记在其母亲名下。如今,其母亲不幸得了绝症。“我想了解,如果想节约一部分税费的话,房子是应该转登记到我父亲名下,还是转登记到子女名下比较好呢?”
针对该市民提出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伟。黄律师表示,根据财政部以及国税总局于2013年12月31日下发的《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若转移至子女名下,则按赠予法律关系处理,子女获得房产不能减免相关税费。更为详细的变更方法,也可以向惠州市房产管理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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