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因为房屋漏水、外墙开裂等问题,大亚湾一业主以此拒交物业费,4年欠3万余元。物业公司状告业主讨欠款,业主败诉。律师提醒,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业主可另行起诉开发商进行维权,不可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因为房屋漏水、外墙开裂等问题,大亚湾一业主以此拒交物业费,4年欠3万余元。物业公司状告业主讨欠款,业主败诉。律师提醒,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业主可另行起诉开发商进行维权,不可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判决书显示,2009年9月,黄某在大亚湾西区购买了一间商品房。除了购房合同外,黄某还与广东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后者进行物业管理。
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物业公司提供房屋共用部分进行维护和管理、环境卫生、保案等6个方面的服务,物业管理费按住宅面积每月每平方米收取2.8元。
同年12月底,黄某验收并收楼,按之前签订的协议约定向物业公司预交了3个月物业费。但从第4个月开始,黄某就再没有交物业费了。
原来,黄某购买的房屋存在屋顶外墙开裂、地基下沉等质量问题。黄某认为,物业公司未履行维修义务,已严重违约。物业服务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接受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减少价款甚至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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