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我购买的商品房首付了50余万元,贷款也还了三年了,但到现在也没有办理产权证,现在我想退房可不可以?其间发生的贷款利息、交的税费、贷款的相关费用怎么办?
【案例】我购买的商品房首付了50余万元,贷款也还了三年了,但到现在也没有办理产权证,现在我想退房可不可以?其间发生的贷款利息、交的税费、贷款的相关费用怎么办?
【律师解析】1、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以支持。 2、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律师提醒】如果是因为开发商原因导致解除合同,开发商应赔偿相应的损失,包括贷款利息损失、办理房屋的税费等,同时应当按照贷款利率支付已付购房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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