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业主动议”的基本精神,是把物业费价格标准牢牢对准“按质议价”上。物业费放开,如大潮退去,谁在裸泳便可一览无遗。物业公司在更加透明的市场机制中,若不对自身服务进行全面“透视”,反而长期沉浸在“涨价”美梦中,无疑是一大悲哀。
“业主动议”的基本精神,是把物业费价格标准牢牢对准“按质议价”上。物业费放开,如大潮退去,谁在裸泳便可一览无遗。物业公司在更加透明的市场机制中,若不对自身服务进行全面“透视”,反而长期沉浸在“涨价”美梦中,无疑是一大悲哀。
9月22日,我市印发《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房产管理局关于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试点的工作方案》,确定于下月1日起在全市试点放开除保障性住房外小区的物业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试行期为1年(《东江时报》23日A04版报道)。
物业服务费放开,在今年初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出之后已备受关注。惠州作为全省率先试点城市,出台的具体措施尤引人关注。其中,方案将原先的“物业服务企业需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更改为“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需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更是切合了物业费放开精神,彰显了议价机制进步。
“业主动议”凸显了小区业主作为消费者的身份。而小区服务所面临的一大尴尬,是业主花钱聘请物业公司,很多情况下还要承受被蒙蔽、被“管制”等状况,在此情况下,业主多项正当权益被无理剥夺。这种“物业服务生态”,当然是不健康的,于是屡屡出现业主与物业公司闹僵情况。“业主动议”是对这种状况的改变,这充分肯定了业主消费主导地位,明确了业主、物业公司在市场消费链条中所处的位置,双方会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混淆、误判,让小区生活的“法理”更加明朗。
“业主动议”的基本精神,是把物业费价格标准牢牢对准“按质议价”上。物业公司作为企业,运作当然以营利为目的,这本无可厚非。但物业费浮动,应当以服务质量为重要参考依据,物业企业可以有上调物业费的提议,业主也可以有下调物业费的提议,只要服务质量变动,价格就能上能下,这是基本的市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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