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前,修改后的《惠州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和《惠州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向社会公示,强化了对户外广告的管理。
在道路两旁,常会见到空白的广告板,利用住宅楼宇屋顶架设户外广告……这些户外广告设施今后或将都被叫停。日前,修改后的《惠州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和《惠州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向社会公示,强化了对户外广告的管理。
户外广告空置3个月以上或被拆
户外霓虹灯、LED广告距离红绿灯太近,广告版面空置3个月以上,利用住宅楼宇屋顶架设户外广告……这些并不少见的户外广告或将都被拆除。
《规定》提出,在惠州市区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多项要求。比如,要使用安全、环保、清洁材料;使用光源性装置的,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不得设置没有任何内容的空白广告版面,对空置3个月以上的广告版面,将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组织拆除或悬挂公益广告画面。
在惠州市区利用公用设施、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空间新设置户外商业广告,或原有户外商业广告使用期满可以继续设置的,须通过招标投标、拍卖等公开交易方式有偿取得使用权。使用期限不得超过6年。设置户外广告应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到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手续,并接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在公园、绿地、道路、广场、路灯、公共建筑等公用设施(场所)上设置的各种户外广告设施,其设置场地使用权必须进行招标投标,实行有偿使用,所得归政府所有。《办法》对招标投标进行了详细规定。
违规广告将责令限期自拆或强拆
《规定》指出,如果申请设置的广告设施有以下这些情况,将直接被拒绝。比如,利用或者遮挡指路牌、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支架的;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利用住宅楼宇屋顶的。
违规擅自在惠州市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将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自行拆除或强制拆除。而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拆除合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的,作出拆除决定的主管部门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限期拆除,对其经济损失予以补偿。
温馨提醒
有意见可向市住建局书面提出
该征求意见稿的详细内容,可登录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网站查询。市民如有修改意见,可在公示之日(8月24日)起30日内向该局提出书面意见。
联系人:梁东林,电话:0752-2117696
监督电话:0752-2117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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