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今后在惠州市给楼宇命名为 “XX大厦”,需满足“高度20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或大型楼宇”的条件。日前,重新修订后的《惠州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已经通过 常务会议审议。
今后在我市给楼宇命名为 “XX大厦”,需满足“高度20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或大型楼宇”的条件。日前,重新修订后的《惠州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已经通过 常务会议审议。
市民政局区划地名科负责人介绍,2010年1月26日发布实施的 《惠州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有效期5年已满,需要对应修改相关条款。修订后的《办法》有什么不同?该负责人表示,此次主要修订了第九条第二款关于建筑物、住宅区的通名规格和要求,严格执行《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同时,根据惠州发展实际,“大厦”和“城”两个通名均取用《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的大城市标准,“按照国务院去年10月新发布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惠州已达到大城市标准。”
“修订后的《办法》指出,‘大厦’为高度20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或大型楼宇。而原来的标准是:高度达到18层以上,或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或大型楼宇。”该负责人解释说,惠州城市发展日新月异,相应的标准也越来越高。
根据新修订的《办法》,“城”是指占地面积4平方公里以上的住宅区、大型商贸建筑群;而原来的标准是占地面积2平方公里以上的住宅区、大型商贸建筑群。
修订后的《办法》对园、苑、阁、庄、寓、宅、庭、居、台、院也有具体的通用规格和要求: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物、建筑群。对楼、舍、庐、邸、轩、亭、府、公寓、公馆也有了通用规格和要求: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物、建筑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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