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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小区被盗引纠纷 业主家遭窃物业要担责?

惠州日报  2015-07-08 09:53

[摘要] 2015年5月,我市某小区一栋居民楼发生了一起入室盗窃案件,后有小区业主爆料说小区的安防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作。物业服务公司该不该承担责任成为争论焦点。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科表示,小区一旦发生失窃事件,判断物业服务公司是否应该担责,应从物业服务公司是否已履行法律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职责来判断。

2015年5月,我市某小区一栋居民楼发生了一起入室盗窃案件,后有小区业主爆料说小区的安防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作。物业服务公司该不该承担责任成为争论焦点。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科表示,小区一旦发生失窃事件,判断物业服务公司是否应该担责,应从物业服务公司是否已履行法律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职责来判断。

业主家遭窃物业要担责?

物管要不要担责先看合同

小区发生入室盗窃问题上,多数人认为物业服务公司难辞其咎。物业管理的安全问题牵涉颇多,其中既牵涉建筑设计、门禁监控等属于开发环节的硬件配置,也包括物业服务公司的管理服务履约水准,还与业主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和小区周边治安问题相关联。

房产管理局物业科指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因此,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小区一旦发生失窃事件,判断物业服务公司是否应该担责,主要依据就是看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之间就维护小区公共秩序约定了怎样的职责和义务,采取怎样的防范措施,物业服务公司是否存在失职行为及其需要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

目前之所以出现“被盗就是物业的责任,就该赔”如此一边倒的看法,有原因是业主物业管理工作认识不够,因此,了解物业服务公司维护小区公共秩序的职责究竟包不包括安全责任,对于物业服务公司、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都是非常必要的。

物管应协助做好小区安全防范

如何界定物业服务企业在维护公共秩序时应做什么工作?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科相关负责人表示,物业服务公司是企业,没有法律部门赋予的侦察权、处罚权及一切执法权。作为受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接受业主履约监督的同时,还应在驻地公安机关指导下开展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日常应做好外来人员和车辆的进出登记、停放调度、定时段的安全巡逻、监控系统的运行和值守。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时,在保护好现场的同时,物业服务公司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另外,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1条指出,“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中第5款是“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从物业管理收费的构成中,充分证明物业服务公司所收的物业费在安全方面,指的是“秩序维护费用”,而不全部负责业主人身和财产的看管和保险费用。通俗地说,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是公共服务,而不是保管式的服务,更不是“出险就赔”的保险服务。

公共设施更换不是物业说了算

案件发生后,有业主网上在发帖呼吁:“请警方以及物业正视问题,提高周边的巡查警力,物业必须加强小区区内外的巡查,并及时把坏掉的摄像设备更新更换,还住户们一个安稳觉。”

针对案例中小区安防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作的问题,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科相关负责人指出,需要查明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维修维护方面是如何约定的。同时,由于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涉及到动用维修资金的问题,因此实际上物业服务公司并没有的主导权,那就要看物业服务公司是否已经进行了日常的维修或者是否已经对相关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和更新进行了法定或约定的告知、提示、报告、协助启动维修资金程序等义务。

法条链接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7条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因此站在法律的角度通常认为,物业服务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公司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以及应采取的合理预防措施,以保障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利益不受侵害。一般情况下,当存在第三人故意违法、犯罪的行为时,只要物业服务公司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注意义务、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物业服务公司就可以对业主因第三人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免责。与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中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的治安职责是相比而言,物业服务公司的职责具有较强的预防性、自治性及辅助性,而且维护秩序的范围应只限于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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