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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法院:商业险不能抵扣工伤补助金

东江时报  作者:江勇龙  2015-05-27 10:30

[摘要] 24岁的水泥工仅上班1个月9天,意外受了工伤,建筑单位却觉得已为工人集体购买了商业意外险,可抵扣工伤补助金。建筑单位既没有与工人签劳动合同,又未为工人参加工伤保险。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商业意外险赔偿金另外算,不能抵扣工伤保险待遇。

商业保险能抵扣工伤补助金?

法院:两者隶属不同法律关系 工伤员工可一并获赔偿

24岁的水泥工仅上班1个月9天,意外受了工伤,建筑单位却觉得已为工人集体购买了商业意外险,可抵扣工伤补助金。建筑单位既没有与工人签劳动合同,又未为工人参加工伤保险。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商业意外险赔偿金另外算,不能抵扣工伤保险待遇。

工人

未签劳动合同且无工伤保险

24岁、河南籍的童某,入职重庆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派往惠州某建筑工地当水泥工,每天工作9个、工资110元。

没想到,童某仅干了1个月9天,就在工地上受伤住院。虽然童某上班已满1个月,且已领一个月工资4202元,但公司并未与其签字订劳动合同,工伤保险更无从谈起。

童某受伤住院治疗55天,医生嘱咐休息3个月。出院后,童某自费128.9元到医院复查。经鉴定,童某所受的人身伤害为工伤,且伤残为九级。

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因童某所在公司未支付相应赔偿金及工资,童某将其状告至劳动仲裁委。童某要公司赔付工伤补助金等8万多元的诉求得到劳动仲裁委的支持。公司不服,诉至惠城区人民法院。

公司

购买商业险应抵扣工伤待遇

童某所在公司称,受伤的童某出院后,就直接回到河南老家,该公司数次催告其来签订劳动合同及上班,童某均以种种理由推搪,一直没有来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来上班。

该公司反映,虽未为童某购买工伤保险,但应相关部门要求为其购买了团体意外保险,团体意外保险是工伤保险的范围,现童某已向法院起诉请求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伤害残疾金等31400元。

“童某不应因自己的重大过错而得到额外利益。”童某所在公司认为,该公司支付伤残和工伤补助金应减去商业险的31400元。换言之,劳动仲裁委裁定该公司应支付童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三项合计45980元,应扣减31400元,即实际支付14580元。

法院判决

商业险不能抵扣工伤补助金

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与童某建立劳动关系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该公司应向童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为16665元。童某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补助金,该公司应依法进行支付。

惠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童某向保险公司诉求的赔偿保险金系其依据商业保险而主张权利,属另一法律关系;公司认为工伤补助金应扣减该保险金,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公司应向童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87689.68元。

东莞公司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则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商业险与工伤保险可兼得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提醒:我国《保险法》第2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可以看出,童某获得商业保险金前提是双方存在保险合同,该合同属于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商业行为。而童某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基于《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的规定,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无需双方合意约定,两者隶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且目前仍无法律规定意外伤害保险(商业险)和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兼得,且出于保护弱势群体(特别是工伤员工)考虑,应当认定两者可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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