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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征地留用地不得用于开发房地产

东江时报  作者:冯丽均  2015-05-22 10:19

[摘要] 留用地只能转不能征,并且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只能用于工业、商业发展。如何开发、流转被征地农民留用地向来是大家关注的焦点。日前,《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印发实施,明确留用地应当依法转为建设用地。

留用地不得用于开发房地产

我市出台征地留用地管理办法

留用地只能转不能征,并且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只能用于工业、商业发展。如何开发、流转被征地农民留用地向来是大家关注的焦点。日前,《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印发实施,明确留用地应当依法转为建设用地。

办法有效期为5年

《办法》的有效期为5年。这意味着,未来5年内,惠州将按3种标准安排留用地和折算倾向补偿。选择国有建设用地作为留用地安置的,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0%安排;选择集体建设用地作为留用地(将集体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不实施征地)安置的,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2%安排;放弃留用地安置,选择折算货币补偿的,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5%给予折算货币补偿。

《办法》强调,留用地的选址须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安置”原则,根据产业分类分别向规划功能区、城镇社区集中,以有效强化留用地的利用率。

留用地可调整置换

同时,留用的落实选址后并非就终身不改。根据《办法》,对于已选址但原选址未被实际使用或占用,符合以下4种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调整置换,按照等值转换原则调整置换后,原留用地须交还政府。

这4种情形包括: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导致原选址用地已不符合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因城乡规划调整导致原选址留用地用途已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原选址地块因城市建设及规划调整原因,需由政府依法收回使用的;因市政公共事业建设占用原留用地部分面积造成留用地无法开发的。

原则上,留用地应在同一村集体 (村小组、村委会)范围内调整置换。如同一村集体(村小组、村委会)范围内已没有可供调整置换的建设用地,可在本乡镇(街道)范围内调整置换,也可采取折算货币补偿方式解决。

流转使用权须公示

《办法》明确规定,留用地应当依法转为建设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留用地,实行只转 (由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不征地(不实施征地),并且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只能用于工业、商业发展。

《办法》还明确,留用地应当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进行登记,不得以个人的名义登记,严禁将留用地分配给个人。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留用地使用权,须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流转方案应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15日。交易须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但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独)资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使用留用地的除外。

5种情形只能货币补偿

并非所有农村土地被征收后都可在留用地和折算货币补偿中选一进行。符合以下5种情形之一,不安排留用地,只折算货币补偿:

1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

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内,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乡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

3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留用地选址方案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安排,在充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

4留用地面积在5亩(含5亩)以下的〔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多次少量征地的留用地面积可合并安排,但合并安排时间不超过3年;超过3年未能达到5亩(不含5亩)以上留用地的按征地时的标准折算货币给予补偿〕;

5因其他条件限制无法安排解决留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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