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记者21日获悉,高法和司法部已于近日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宣誓规定(试行)》,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
征地拆迁等重案一审应有陪审员
高法司法部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作出细化规定
据新华社北京5月21日电 记者21日获悉,高法和司法部已于近日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宣誓规定(试行)》,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于5月启动。
◆资格
七类人员不能或不得担当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二十八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但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
办法同时规定,三类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一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二是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三是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此外,还有四类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案件审理
三类案件一审应引入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每五年进行一次。经选任为人民陪审员的应当进行集中公开宣誓。
实施办法指出,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案件,原则上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
一是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行政、民事案件。二是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刑事案件。三是涉及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的重大案件。
实施办法同时规定,以上案件中因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原因,当事人申请不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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