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物业设停车位,因嫌影响到生意,门前的一商户投诉无效后,怒砸停在此处的汽车。该商户被惠城区公安分局处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500元,他不服将公安告上法庭。5月10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终审维持了警方所作行政处罚决定。
物业设停车位,因嫌影响到生意,门前的一商户投诉无效后,怒砸停在此处的汽车。该商户被惠城区公安分局处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500元,他不服将公安告上法庭。5月10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终审维持了警方所作行政处罚决定。
将一车挡风玻璃砸掉
据介绍,关某春在惠城区小金口荷兰堡商业街租赁了相连的两个铺位,开了一间便利店,经营复印、传真、扫描、打印、代充燃气,销售桶装水、粮油等。
在关某春的店铺前面广场,物业用水泥构件圈起来作为停车场。关某春认为,在其店铺前面停放车辆并收费影响了他的合法权益,便向物价等部门进行投诉,但一直未有结果。
2014年4月25日,关某春上网查看之前的投诉回复情况,物价部门在网上作了回复,但关某春极不满意,即向物价部门打电话询问,但得到的答复更不满意。于是,关某春在自己店铺里拿了一把扳手,来到停放在其店铺前面的距离其店铺约8米的惠州牌照日产小轿车旁,将其后挡风玻璃砸掉。
二审维持原判
小金口派出所介入调查,后关某春与车主李某某未达成赔偿协议。惠城区公安分局根据保险公司出具了《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及车辆维修厂家出具了《保险车辆定损单》,确认被砸车辆损失价值为人民币2190元。案发当天,惠城区公安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关某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但关某春拒绝签名,警方在向关某春的家属发出《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等后,对关某春实施了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关某春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8月8日,关某春向惠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
关某春认为,相关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设立停车场并违法收费,惠城区公安分局相关干警(包括协警)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存在违纪违法的情况,其有权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法院审理认为:不管关某春出于何种目的,都不应成为其砸毁他人车辆毁坏财物行为的正当理由。一审判决,维持惠城区公安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某春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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