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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没燃气? 仲恺一小区业主状告开发商

广州日报社区报  作者:袁美霞  2015-05-07 11:28

[摘要] 开开心心收楼,却发现小区未铺设燃气管道,业主与开发商多次沟通未果。近日,仲恺高新区东日锦鸿名苑小区的14名业主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建设燃气管道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开开心心收楼,却发现小区未铺设燃气管道,业主开发商多次沟通未果。近日,仲恺高新区东日锦鸿名苑小区的14名业主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建设燃气管道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开发商称,当初为避免增加建设成本和房价,便没有预设燃气管道。另外,商品房已建成并经验收合格交付,应当由业主自行承担燃气建设费用。

现状:高层仍用煤气罐

东日锦鸿名苑小区位于陈江三阳酒店对面,共6栋建筑,低19层,高29层。分两期开发,一期于2012年1月交楼,2期于2014年10月底交楼。然而在收楼时,900多户业主发现小区没有铺设燃气管道。二期业主向先生说,将情况反馈给开发商却没有得到回应。“当时开发商有一份收楼意见书,我们在上面指出没有安装管道燃气,但是开发商置之不理。”江女士是一期的业主,2013年9月份正式入住,至今为止,家中一直使用瓶装煤气。“一是不方便,二是很不安全。”

业主们一致认为,住宅小区,特别是高层住宅设计、建设和验收时,应当依法进行燃气管道设计并报建,开发商此举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随后,业主们向相关部门进行维权申诉,仲恺区住建部门也多次组织业主和开发商协商,但一直没有结果。“整个小区报建燃气需要200多万元的费用,住建局提出了一个调解方案,即业主每户出1000元,剩余的费用由开发商来承担,但是遭业主拒绝,开发商也只愿意承担15%的费用。”调解无果下,14名业主联名向法院提请了诉讼,要求开发商建设管道燃气,并承担所有建设费用和容量气费。

业主:责任在开发商

在庭审现场,业主及代理律师认为,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新区建设应按城乡燃气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国家建设部发布的《住宅建筑规范》中,也强制性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做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住宅应满足已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才能交付用户使用。

另外,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和惠州市物价局《关于实施〈惠州市(惠城区)管道燃气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明确规定,新建燃气管道设施在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且属于建设项目使用部分的,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费用进入建设成本,容量气价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在报建时一次性交付,不得在房价外另行收取。

因此, 业主们认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法理,应当将燃气作为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纳入规划设计和建设,开发商应当为其过失买单,不应该由于政府部门没有要求或者是没有强制性法律法规,就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范文件,致使业主利益受损。

开发商:当初是为降低房价

锦鸿名苑开发商惠州市东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在法庭上答辩称,与业主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的约定,并不包括管道燃气项目。代理律师称,开发商在建设商品房时,政府部门并没有关于新建商品房须建设管道燃气的要求,而且他们曾经咨询过燃气公司,该公司回复称,陈江片区没有燃气管网。因此,为避免增加建设成本和房价,便没有预设燃气管道。另外,商品房已建成并经验收合格,且已交付。如果业主选择加装管道燃气设施,应当由业主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在当天庭审的后调解阶段,双方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但是具体方案还需要庭外商议。“本来这个费用是不该我们出的,但是为了尽快解决这个问题,业主们愿意妥协,出一部分费用。”有业主无奈地表示。

燃气:现在报装即可建

惠州市城市燃气公司称,2010年小区项目建设初期,该公司工作人员与开发商进行了接触,洽谈小区报装管道燃气事宜。由于离燃气管网有1800米远,开发商嫌远没有报装。目前,燃气管网已经铺设至三阳酒店附近,离锦鸿名苑小区只有350米左右,因此只要开发商前来报装,燃气公司可以满足为其安装并开通使用管道燃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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