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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扩大广东地区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

惠州日报  2015-04-14 09:22

[摘要] 海关总署网站13日发布2015年第11号公告,决定扩大广东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范围至福建、广西、海南三地的四个海关。

海关总署网站13日发布2015年第11号公告,决定扩大广东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范围至福建、广西、海南三地的四个海关。

根据公告,今年5月1日起,福建、广西、海南三个省(区)内的福州、厦门、南宁、海口四个海关启用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方式。海关总署2014年第66号公告适用于这四个海关关区。

根据海关总署2014年第66号公告,广东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方式适用于广东地区企业在广东地区各口岸海关进出口的货物。这意味着届时上述地区的企业,可自主选择向经营单位注册地、货物实际进出境地海关或其直属海关集中报关点办理申报、纳税和查验放行手续。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口岸清关、转关、“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属地申报、属地放行”、区域通关一体化等任何一种通关方式。

此前,海关总署还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启用丝绸之路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方式,并在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四省(区)内的大连、沈阳、长春、哈尔滨、呼和浩特、满洲里等六个海关启动东北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至此,京津冀、长江经济带、广东地区海关将与东北地区海关、丝绸之路经济带海关构成“3+2”的区域通关一体化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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