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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房过不了户 买方应该怎么办

东江时报  作者:江勇龙  2015-04-12 01:30

[摘要] 13年前,家住博罗县观音阁镇的叶某兰花了7万元从叶某祥处买了一栋混合结构两层半楼房,当时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未办理过户手续,叶某兰多次催促叶某祥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是,叶某祥以卖房合同存在损害其妻子合法权益为由拒绝过户。

13年前,家住博罗县观音阁镇的叶某兰花了7万元从叶某祥处买了一栋混合结构两层半楼房,当时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未办理过户手续,叶某兰多次催促叶某祥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是,叶某祥以卖房合同存在损害其妻子合法权益为由拒绝过户。4月9日,记者从博罗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卖房人应履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义务。

签买卖协议13年却未过户

据通报,2001年7月12日,叶某兰与叶某祥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合同》约定:叶某祥将其名下位于博罗县观音阁镇的一幢建筑面积为170平方米的混合结构两层半楼房,转让给叶某兰,转让价格为7万元。经双方确认签字,合同还在博罗县观音阁镇进行司法见证。

签合同后的第3天,即2001年7月15日,叶某兰一次性支付叶某祥房屋转让款7万元,后者出具一张收款收据,并将该房屋产权证书交付给叶某兰保管。

叶某兰付清房款后,便与家人一同搬入该房屋居住生活至今。在居住期间,叶某兰多次催促叶某祥履行合同义务,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后者拒不配合。叶某兰无奈,将叶某祥及其妻子彭某起诉至法院。直至叶某兰起诉时,其与家人已经在该房屋住了13年。

以损害妻子权益为由拒过户

庭审中,叶某祥辩称,双方买卖合同所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交易时,他没征得妻子的同意的情况下,私下与叶某兰签订了合同,也没有把钱交给妻子彭某。妻子彭某得知后明确表示反对,并多次向叶某兰主张返还房屋,要求与叶某兰撤销合同,但叶某兰不愿撤销合同。叶某祥认为,他与叶某兰的合同无效,对方应当返还房屋,并支付占用其房屋的使用费。

叶某祥的妻子彭某在庭审中也称,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叶某祥一人的财产,叶某兰与叶某祥在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处分涉诉房屋,属于恶意损害其的合法权益行为,该合同当属无效。彭某说,她知道后就明确反对,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得到共有人的同意,否则无效。

法院判令卖房人协助过户

博罗法院审理认为,叶某兰和叶某祥之间的房屋买卖已签订书面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虽涉案房屋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但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叶某兰在签订合同后遵照合同约定付清了房屋转让款,已履行自己的义务,理应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被告叶某祥没有依约履行自身义务,不肯办理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

对于叶某祥与妻子彭某提出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是合同双方恶意串通交易追求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认为该合同无效的辩解,博罗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的登记权属人系叶某祥,享有对该房屋的处分权。双方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后,叶某兰一家已在该房居住生活达13年之久,过户登记非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但却是叶某祥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的必要条件,故法院认为协助叶某兰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系叶某祥的义务。

另外,彭某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从未依法主张过自己的权利。博罗法院一审判决,叶某祥应履行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叶某兰的义务。

法官提醒

卖方应协助买方变更房屋所有权

博罗县人民法院杨村法庭庭长叶献文认为,房屋所有权的转移须办理登记。无论合同是否作出约定,出卖人都应当协助买受人办理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作为消费者,在购买房屋过程中,买受人应要求出卖人配合完成过户登记,及时地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由交易当事人共同到登记机构申请过户手续登记,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叶献文提醒购房者,如果卖方收取价款后迟迟不予过户,应予以提醒。如卖方在收取买方价款后,一直不为买方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经买方请求,卖方仍拒绝协助登记,买方可诉请法院强制卖方履行登记义务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在获得胜诉裁判文书后,登记权利人可凭此裁判文书单独申请并完成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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