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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时请擦亮眼:口头承诺宣传资料都不算数

华龙网-重庆晚报  2015-03-15 08:35

[摘要] 对大多数家庭来说,买房是件大事,马虎不得。今年3·15到来之际,渝北区法院梳理了3件市民购房遭开发商忽悠的典型案例,提醒购房者防范风险。

对大多数家庭来说,买房是件大事,马虎不得。今年3·15到来之际,渝北区法院梳理了3件市民购房开发商忽悠的典型案例,提醒购房者防范风险。

宣传资料口头承诺不靠谱

2014年1月,渝北区购房人陆先生状告开发商,原因是自己买的别墅与当初开发商的宣传资料和售楼人员口头承诺大相径庭,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索赔损失127万余元。

陆先生诉称,2010年10月,开发商别墅楼盘销售宣传资料中写明每套别墅都“并排规划了双泊车位方便停车,车库远高于市场现有车库空高,以高扬的气派作为尊崇生活的开场”。当时楼盘尚在建设中,自己根据售楼人员的介绍、书面宣传资料以及户型展示模型等信息,确定购买了一套房。

接房时,陆先生才发现实际情况根本不是自己想要的别墅,要求开发商给说法。开发商表示一切以合同为准。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合同附件五补充协议第23条约定:甲乙双方均同意以合同及其附件所约定之内容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之终有效依据。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口头表达的意向和信息,不构成合同内容,双方不受其约束。若在商品房宣传资料、销售手册、楼盘模型、广告、样板房以及其他与该商品房有关的资料中,甲方已明确不构成要约、不属于交付标准或交易条件的,不构成合同内容,甲乙双方不受约束。

去年底,渝北区法院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判决驳回陆先生的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如今,消费者大多购买的是期房,签合同交房款时不能看到实物。因此,购房者不可轻信开发商宣传资料上的广告和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如果宣传资料上载明的广告及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是你购买房屋的重要条件,一定要将相关优惠和承诺记载到合同中。

多买车位可能难办产权证

2014年5月,渝北区法院受理了游小姐与某开发商合同案。原告游小姐在2013年4月购买了渝北区某小区一套住宅,与开发商协商购买了3个车位,由于该小区车位未达到1:1的配备比例,只有其中1个车位办到了产权证

游小姐认为开发商违约,要求支付办证的违约金、资金占用损失。

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相关法律,判决解除没有办证的两个购买车位的合同,同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驳回支付办证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63条第2款规定:车位、车库数量等于或低于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1个车位或车库。因此,购房者购买超过1个车库或车位时,应先向开发商确认小区房屋数和车位数的比例是否大于1:1,以免造成麻烦。

如果车位有空余,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可以出售给居住区内已经拥有车位的业主。

房屋有瑕疵

不是拒绝接房理由

2014年4月,刘先生将开发商告到渝北区法院,要求其支付交房的违约金1万余元。开发商则称,如期交付了符合交房条件的房屋。

法院审理查明,开发商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取得了交房需要的“两书一证”,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送达了接房通知,原告认为房屋窗户有问题,要求开发商整改,拒绝接房。法院后判决驳回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开发商取得“两书一证”,即《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合格证》,就达到了交房条件购房者不接房,需承担房屋交付后的风险。如果房屋存在瑕疵,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整改,并可以要求其支付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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