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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新版购房合同依法维权

——律师点评购房纠纷案例教您如何维权

惠州日报  作者:刘炜炜  2015-03-13 09:46

[摘要] 日前,记者就搜集了几个房产维权的经典案例,邀请资深律师、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木明进行点评,希望能给广大消费者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林木明特别提醒,在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启用后,关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比之前增加了不少,消费者在维权时,可依据新版合同依法据实维权。

每逢“3·15”临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都会得到更多的关注。您刚买的新居被延迟交楼了么?入住不久的新房,有没有遭遇过外墙漏水的困扰?诸如此类的企业诚信问题、产品质量问题,便是房地产市场上常见的纠纷。日前,记者就搜集了几个房产维权的经典案例,邀请资深律师、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木明进行点评,希望能给广大消费者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林木明特别提醒,在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启用后,关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比之前增加了不少,消费者在维权时,可依据新版合同依法据实维权。

逐一检查合同条款确保扫清“雷区”。
逐一检查合同条款确保扫清“雷区”。

案例一:小区规划配套未建,开发商须担责

市民张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张某依约付清总房款。但交房时,却发现存在小区规划小学未建成、人工湖未建造、原规划绿地修建了垃圾房等,与售房时宣传图页不符,故请求该公司赔偿因小学、人工湖未建成等问题造成的房屋销售差价13000元。但开放商则认为宣传楼书中标明的人工湖和规划中的小学仅供购房者参考,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未对此内容进行约定,该公司并不受其约束,楼书上明确该资料及售楼处的模型仅供参考。

维权提醒:在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里,楼盘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的交付条件和时间表明确在合同中,内容包括公共绿地、小区内非市政道路、物业服务用房、医疗卫生机构、幼儿园、学校、规划车位和车库等公共设施配套的交付时间、工程进度。以学校为例,合同中约定了什么时间要达到怎样的标准,就必须在那个时间内以具体标准交付。如果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建设和交付公共配套设施,应按买卖双方合同约定,买受人可以拒绝收房,由此产生的交付责任由开发企业承担。

本案中,按照原来楼书的约定,小区配备一所小学以及人工湖、相应的绿地,然而现在未配备相应的小学、人工湖及绿地,这就是开发商违约。当然,若是由于政府规划调整,那开发商则需要对业主进行公示,假如业主不同意,业主也有权要求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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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延期半年未交楼,购房者有权退房

2011年8月,市民余先生购买了一套楼房,原本约定2013年12月份交楼,但在约定日期,余某及其他在该小区买房子的业主却被告知无法如期收楼。余先生和部分业主要求退房开发商虽然多次承诺退款,但至今未能全部兑现。

2014年6月初,开发商业主协商退房事宜,并与业主签订退房协议。7月,业主再次找到开发商协商。开发商给予了每位业主2万元的退房保证金,并再次与业主签订协议。但开发商仍未能依照协议退回业主的剩余购房款。该项目原本预计2014年6月开始全面运营,时至今日,早已,而且该小区各项设施仍有相当部分未能完工。

维权提醒:购买商品房的大风险莫过于房屋烂尾问题。所谓房屋烂尾,是指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致使正在建设的楼盘停工或无法继续建设,给购房者带来损失。在签订合同时,为了更好地维护购房者的利益,及时化解风险,购房者可与开发商约定,如果出现房屋烂尾情形,导致不能如期交房的,购房者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开发商须无条件退款并退还利息,赔偿经济损失。当然,购房者还可以与开发商约定退还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以及损失赔偿数额等,从而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此外,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明确规定,开发商预售商品房取得的资金只用于工程建设,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本工程建设。示范文本还明确,消费者可以选择将预售款打入建设行政机构设立的监管账户或银行监管账户。与认准销售楼盘往往只提供单一的监管账户相比,这一举措能更好地防止开发商套取挪用房屋预售金,防止楼盘烂尾。

 

案例三:开发商一房多卖须加倍赔偿

2013年3月,王女士经过精挑细选后相中了一套面积57平方米、总价款39万余元的商品房。在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后,王女士先预交了5000元订金,随后又一次性付清房款。开发商出具了收据,并告诉王女士当年10月底前可搬进新房。可交房日期到了,王女士怎么也要不到房子,直到2014年7月,开发商竟然又以44万元的价格将王女士订购的房子卖给了他人,该价格高出王女士预订价近5万元。王女士非常气愤,以合同欺诈为由将开发商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判决开发商返还其已经支付的39万余元房款,并另行赔偿39万余元赔偿金

维权提醒:王女士与开发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包含了买卖合同应当具备的当事人的资料和房屋、数量、价款、履行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具备了买卖合同应具备的基本要件,已经形成了具有实质内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王女士按照约定全额交纳了购房款,履行了商品房买受人的义务,开发商亦接受了王女士的购房款并出具专用收据,表明开发商亦确认了王女士的行为。房屋交付使用时间到期后,开发商不仅没有将王女士预订的商品房交付,反而在没有告知王女士的情况下私自将已订购商品房另行出售,因此侵害了王女士的合法权益。

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明确要求,开发商必须保证房屋产权的合法性、不存在一房两卖、不存在司法查封和限制转让。如果开发商违反这些承诺,导致购房者合同无法备案或无法办证的,可以主张退房、退利息,造成损失的高可再赔偿全部损失或一倍的已付房款。在本案中,王女士付出了39万余元的房款,可开发商一房两卖导致王女士收不了楼,而且办不了房产证,王女士可以依据此条款要求退房、并请求退还全部购房款及自付款之日起的相关利息,如造成损失的,可要求开发商支付加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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