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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创举 开工前先给建筑工人开设工资账户

东江时报  作者:王照冰 卢敏华   2015-01-05 12:03

[摘要] 日前,我市创新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 措施,出台了《惠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从今年元旦起,建筑企业在项目动工前,须先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专门用于支付工人工资的银行账户。据了解,这在我省尚属首例。

开工前先给建筑工人开设工资账户

以减少劳资纠纷几率从今年元旦起实施 在我省尚属首例

日前,我市创新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 措施,出台了《惠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从今年元旦起,建筑企业在项目动工前,须先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专门用于支付工人工资的银行账户。据了解,这在我省尚属首例。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在劳动相关投诉中,劳资纠纷占了三分之一的比重,而且建设领域的劳资纠纷往往涉及的人员较多,金额较大,较易发生群体性事件,因此我市在全省率先探索建立长效机制,明确相关单位的具体责任,以减少劳资纠纷发生几率。

该负责人介绍,分账管理是指将建设项目的工程款与工人工资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用于预留和支付工人工资。即建设单位向承建商支付的款项分为工程款和工人工资两个部分,工人工资直接进入专用账户发放到工人的银行账户,有效保证工人能够及时足额领到工资。

哪些工程需设立专户?

《暂行办法》要求,我市 区域内 房屋建筑装修装饰、交通、水务、公用事业、园林、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建设项目的工程款拨付和工人工资支付行为都包括在内。

资金如何保证?

《暂行办法》要求,建设单位与建筑业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应当对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以及拨付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到该专用户的具体比例(不低于工程进度款的20%,且确保能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和时间、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建设单位或出资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应当根据工程建设监理等单位核定的工程量,按照约定的比例拨付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到建筑业企业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

工资如何支付?

《暂行办法》要求,建筑业企业应当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为每一位工人办理个人银行账户,并通过银行“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将工人工资直接支付到工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并向建设单位提供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

拖欠工人工资如何解决?

《暂行办法》规定,建筑业企业不支付工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工人加付赔偿金

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拖欠工人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工人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企业拖欠工资有何惩罚?

《暂行办法》规定,建筑业企业未建立、保存用工管理台账,或者伪造相关台账的,按照相关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连续拖欠工人工资2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3个月以上的建筑业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实施重点监察;情节严重的,通报给行业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建筑业企业因违反国家、省工资支付规定拖欠工人工资计入信用档案并录入惠州市联合征信系统的,有关 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工程招投标和国有土地出让等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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