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申请人 (配偶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应当在本市商业银行已办理了用于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的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商贷”),且该贷款尚未结清。
1 申请人 (配偶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应当在本市商业银行已办理了用于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的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商贷”),且该贷款尚未结清;
2 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未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系申请人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惟一住房;
3 申请人提前偿还原商贷的申请,已经取得原贷款银行同意;
4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商转公贷款住房的权利人;
5 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已办出 《房地产权证》,且该住房应仅为原商贷设定了抵押权(无其他抵押权人且无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
6 申请人及其配偶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个人信用报告,不超过3期;
7 申请人同意提供不可撤销的履约担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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