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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免费停车被盗 有告示就能免责?

东江时报  2014-03-14 12:01

[摘要] 在本地论坛上搜索商场名称和丢车关键词,可以搜索出大量的帖子,从帖子中可以看到,网友反映在商场的免费停车场停车车辆被盗的事情在我市多个商场都曾出现。

“温馨提示:本车场仅提供免费停车,若有丢失,概不 负责。”若您的车真的在商场的免费停车场被盗,见到这条标语后,是否就只能自认倒霉?这种告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免责效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于明日起施行,对此项条款是否有解释?律师认为,无论新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都有规定,单方店堂告示不能免责。

案例 免费停车被盗商场拒赔

商场免费停车被盗 有告示就能免责?

市区的大部分商场都提供有免费停车场。

在本地论坛上搜索商场名称和丢车关键词,可以搜索出大量的帖子,从帖子中可以看到,网友反映在商场的免费停车场停车车辆被盗的事情在我市多个商场都曾出现。网友 “女葶女葶”说,2011年曾连续2次在东平吉之岛商场的免费停车场丢失电动车,报警后,从调出的监控录像可以看到车辆被偷时,保安就在旁边巡逻。但“女葶女葶”要求赔偿时,对方却以“免费停车,丢失不负责”为由拒赔。

网友“眉子飞飞”说,曾在市区一购物广场亲眼见过市民因在停车场丢车索赔被拒的事,“我就不明白,在商场丢失车辆,车主为啥就不能那么理直气壮得到赔偿”。

除了摩托车、电动车被盗拒赔外,汽车在商场免费停车场被盗也同样遭拒赔,市民胡先生便是其中一位苦主,他曾于2011年在江北一商场被盗车,“我停在地面停车场后进去购物,15出来后就发现车不见了”,当时商场给他的回复也是不负责。

走访 大部分商场都有免责告示牌

近日,记者就此走访了市区多家大小商场,发现大部分商场的免费停车场都有挂出类似的免责告示。在市区江北意生广场免费停车场的墙面上挂着7面两种不同规格的告示牌,内容分别是“本车场仅提供免费停车,请锁好您的爱车,妥善保管,若有丢失,概不负责”和“温馨提示:本停车场提供免费停车,请各位车主自行保管好您的车物,以防丢失或损坏”。在东平吉之岛商场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免费停放区也有类似的温馨提示。

记者发现,在意生广场的免费停车场,保安并非一直在现场巡逻。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保安称,停车场是免费停车,且墙上有告示,不负保管责任。

在市民胡先生2011年丢失车辆的商场,记者看到,在地面停车场上也竖着2块告示牌,提醒消费者“为了您的车辆安全,请将您的车辆停到地下停车场”。但是当记者把电动车开往地下停车场时却被拦住,一位姓卞的保安称,地下停车场只能停放汽车,当记者询问若停放在地面停车场被盗是否赔偿时,他称丢了可以报警,那里有摄像头,但商场没收保管费,不会赔偿。记者发现,该商场停车卡背面的使用须知上也列着一条“车辆如有丢失、损坏,本车场概不负责”的告示。

在市区江北华贸天地的地下停车场也有类似告示,但并未明确列出车辆丢失是否负责。

市民 免责免除了对保安失职惩罚

网友“b6632254”认为,一般市民丢了车看到免责告示都自认倒霉,但他曾无意听到某商场内部员工称 “有的是保安们监守自盗”。市民戴先生说:“先不论这种告示是否与法律相违背,单从制度设计来说,它免除了对保安失职的惩罚,降低了对保安的监督功效。”

律师说法 告示不能作为免责理由

广东尚典律师事务所邹朝贵律师认为,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商场购物时,商场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商场为招揽顾客,在提供商品服务时提供了免费停车服务,二者同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双方即形成了车辆保管合同关系,这种保管的义务不会因单方的店堂告示而消失。

邹朝贵说,3月15日实行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商场的单方店堂免责告示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属于无效条款,不能作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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