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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摸底国十条调控效果 房价已明显现颓势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0-06-09 09:16

[摘要] 住建部正在对各地落实“国十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比,不仅看地方出台了怎样的地方性政策落实“国十条”,更要看地方政府有没有动真格去整顿房地产市场。“新国十条”要求“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税收靴子”到底会不会落地?什么时候会落地?

“国十条”掷地有声。

这是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华东六省一市房地产工作座谈会”代表们一致的声音。一位熟悉会议的人士表示,在住建部摸底地方落实“国十条”情况,并要求将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的情况进行上报后,地方政府显示出焦急心情。

据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消息,5月19日,住建部房地产监管司司长沈建忠一行到厦门调研房地产市场情况,并组织召开了“华东六省一市房地产工作座谈会”。福建、江苏、浙江、上海等地方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均参加了会议。

据一位熟悉情况的人士称,与会代表一致表态,“国十条”对遏制地方房价过快上涨,稳定地方房地产市场发展发挥了关键作用,收到了明显效果。

查处不力层层问责

据了解,该会议旨在了解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等与会省市贯彻落实国务院10号文件情况,通过华东六省一市及时了解当前房地产市场动态、了解稳定房价等工作的在各地的开展情况。

这次会议在5月19日下午举行,而在上午,沈建忠一行三人先对厦门市和福建省的落实“国十条”情况进行了调研。

据悉,本次会议上安排了参会的省市代表就落实“国十条”政策情况进行汇报,重点介绍“国十条”出台以后,本地区房价和房地产市场的变化情况。

住建部要求,对于查处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不力的地方政府,按照层层问责的制度安排,省级住建部门对省辖市负责人进行问责。而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直辖市政府部门负责人问责工作,由住建部进行。

按照住建部工作安排,今年6月底前,各地要将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的情况进行上报。

上述熟悉情况人士称,住建部正在对各地落实“国十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比,不仅看地方出台了怎样的地方性政策落实“国十条”,更要看地方政府有没有动真格去整顿房地产市场。

6月6日,河南省住建厅下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抓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进行检查的通知》。

通知中要求,省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立即对开发商土地闲置和炒地行为、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挪用房地产贷款、虚假按揭骗贷、挪用预售资金及其他违规融资等行为、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违反房地产税收管理规定等行为进行查处。

这一紧急通知反映了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对即将到来的6月底的考核时,心中的焦急。

房价已现颓势

据了解,由沈建忠带队的住建部调研组一行,还将继续去其他地区调研“国十条”落实情况和地方政府稳定房价工作情况。

在当天的汇报会上,福建等与会代表表示,“国十条”出台以后,地方房价首先停止了快速上涨的势头,部分城市房价开始出现松动,重点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被遏制。

据中指研究院的数据显示,5月31日-6月6日期间,35个重点城市中,有21个城市的成交面积环比下跌,其中贵阳跌幅,达57.8%,广州、武汉、北京及成都的跌幅也都超过20%。

一位房地产业内人士在奥林匹克花园启动低碳生活月活动中透露,房地产行业性降价可能在6月出现,因为业内老大万科日前传出了降价的消息,虽然予以否认,其董秘给出的答复中也留出了降价的空间。

因奥运会而兴起的国奥投资正欲在复制“国奥村”,其总经理张敬东6月8日向记者表示,本轮房地产调控对开发商资金压力比较大,尤其是民营房地产企业和上市公司。

对于业内开发商来说,当前是继续扛着,还是尽快变现,寻找其他发展机会,成了众多开发商集体选择的难题。

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刘洪玉在“2010中国房地产上市公司研究成果发布会暨中国房地产投融资大会”上表示,“国十条”在打击投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以及增加保障性住房供方面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但他同时也表示,要维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企业应形成自己的一些战略和策略上的应对,同时政府也要进一步维持政策的稳定性。

中国房地产研究会副会长顾云昌在接受本版记者采访时表示,交易量的下跌是市场对国家调控政策作出的反应,然而他认为,交易量的大幅度起落不利于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市场最终会从“量跌价涨”转向“价跌量稳”。(21世纪经济报道贾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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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对个人住房开征房产税的消息满天飞。消息源既有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的研究人员,也有财税和住房部门的人员。或肯定,或否定,扑朔迷离。“新国十条”要求“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的调节作用”,“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的税收政策”。这再次引发了对个人住房是否会征收房产税的担心。“税收靴子”到底会不会落地?什么时候会落地?

一些媒体和机构对消息的炒作,更是给公众增添了困惑。2010年5月27日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该《意见》中有“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的表述。结果到了一些媒体和机构手中,就变成了“国务院同意开征房产税”,大有山雨欲来风满楼之势。本只是“逐步推进”,怎么就变成了马上要对个人住房开征的房产税?该《意见》并没有给出改革的时间表。

对个人住房开征房产税,有的说立法程序不支持马上开征,至少要三年以上的时间。有人说,我国是一个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的国家。对个人住房征税,程序上不会构成障碍。更有试点征税的说法时不时出现。这样,对个人住房征税犹如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悬在众人头上。谁知道它什么时候会落下?

有人认为,住房市场需要的正是这种剑之威力。但对于一个成熟的社会来说,这无论如何,让人感觉惶惶不可终日,对社会的发展也是不利的。

对个人住房开征房产税,是开征物业税讨论的继续。早在2003年10月14日,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就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有这样的表述:“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据此,开征物业税是有前提的,是需要条件的,而且还要相应取消有关收费。纳闷的是,如果真的要开征,那么取消的是哪些“有关收费”?已经交了“有关收费”的又是怎么处理?各种各样的消息源没有对此作出解释。

近一年来,政府部门不再钟情于“物业税”,而是更多地倾向于完善房产税制。实际上,物业税和房产税是一种税。1986年10月,中国开征房产税。范围只限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个人自用住房无需缴纳房产税。物业税和房产税都是对房产持有环节定期征收的。如果房产税也对个人自用住房征收,那么,物业税就无另行征收的必要。以房产税取代物业税,应是对个人住房持有环节课税的方向。这也是从之前的燃油税费改革中得到的启示(燃油税并入已有的消费税,降低征管成本)。

税种的实质重于名称。现实中,物业税名称繁多,有差饷、不动产税、财产税、房地产税等等。重庆市所主张开征的特别住房消费税如定期征收,实际上也是物业税。与一般物业税略微不同的是,该税只对部分所谓高档住房征收。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所研究的住房保有税同样是物业税。而此前在一些地方进行“空转”的物业税针对的是商业地产,与个人住房无关。公众最关心的是对个人自用住房会不会征收房产税或物业税性质的其他税收。

无论何种税制,若不能解决好税收的效率和公平问题,其负面效果也是显而易见的。影响面广的税种,尤其需要审慎对待,需要避免重复课税给公民增加的负担,需要给它以合理的定位。房产税作用于房价只是短期的。从长期来看,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市场格局。金融危机之前,即使有房产税(物业税),许多国家的房价还是经历了一个持续上涨的过程。房产税对于个人来说,对应的是地方性公共服务。如果没有优质的公共服务配套,那么就没有理由对个人住房课征房产税。房产税定位于为地方政府提供收入来源,为构建可持续的中国式土地模式服务。即使如此,地方财政并不会因此就高枕无忧。财政改革与发展之路依旧漫长。

对个人住房征税,需要下和对企业征税一样的功夫,但个人不同于企业。对住房征税,没有直接的现金流。对住房课税,也不同于多数情况下可以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再加上转型期个人所拥有的住房来源的复杂性,如何保证不同住房之间相同的税收待遇,也是一大难题。在难题未解决之前,贸然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只会给社会添乱。这早有前科之鉴。远有如1990年英国的人头税;近的有当今美国的茶党运动。

对个人住房的房地产税开征之惑,根源在于程序问题。如果新税源的开辟,需要启动非常复杂冗长的立法程序,那么,这种困惑大抵不会存在。“复杂冗长”不是低效率的代名词,而是一个充分反映民意的过程,是法治化国家大事慎重的表现,体现的是成熟社会应对时代变局的从容。(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研究室主任、博士生导师)

(21世纪经济报道杨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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