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9月29日,李某前来惠城区江南街道司法所投诉,称欧某将位于下角乡一村自建房卖给其,双方于2017年5月13日签订买卖合同,房屋总价为80万元。
9月29日,李某前来惠城区江南街道司法所投诉,称欧某将位于下角乡一村自建房卖给其,双方于2017年5月13日签订买卖合同,房屋总价为80万元,并于签订合同之日支付欧某定金2万元,现房屋国土证一直未办,欧某昨天让其给10万元过户费,其不同意,欧某便称不卖给李某,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但因2万元定金问题产生纠纷,要求司法所调解。
接到投诉后,司法所迅速介入,召集双方至司法所进行协商,欧某称因为办理国土证需要时间,现国土规划图也出来了,名字写的是李某,现需要交10万元过户费,李某不愿支付,根据合同是李某违约,定金不予退还。
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与双方当事人分析了利害关系,并讲解了《合同法》相关条规,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劝说,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欧某于9月30日前退还李某定金1万元,剩余定金于三个月内退还李某,李某需配合欧某办理证件变更手续。至此,该纠纷画上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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