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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新政:禁止中介转让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预售商品房

中国房地产网  2017-08-01 13:35

[摘要] 为了强化中介交易环节的规范行为,7月31日晚,惠州市房管局于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的通知》,对于未竣工、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预售商品房,严禁中介机构以任何形式转让,同时,《通知》还首次严禁中介炒作房号、使用阴阳合同、操纵市场价格等行为。

为了强化中介交易环节的规范行为,7月31日晚,惠州市房管局于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的通知》,对于未竣工、未取得不动产权证预售商品房,严禁中介机构以任何形式转让,同时,《通知》还首次严禁中介炒作房号、使用阴阳合同、操纵市场价格等行为。

《通知》提及,严禁中介机构以任何形式为未竣工、未取得不动产权证预售商品房提供再行转让的中介服务,以对中介机构炒房、卖号的行为,源头上予以遏制。

《通知》要求,严禁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利用执业便利,在委托的客户之间,通过压低卖出价格自行收购,再抬高价格出卖给购房者,牟取不当利益。同时对于中介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价格,通过抬高合同价款售后返佣、返现等形式牟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也将进行查处。在交易细节上,要求各中介机构明码标价,对服务内容设定收费标准。

《通知》指出,严禁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以隐瞒房屋真实信息、夸大其词、虚假承诺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对于给客户造成可预见的损失,除能证明是客户原因外,中介机构均需退回不当得益,并进行赔偿。

而对于正常通过中介机构促成的交易,《通知》还要求交易双方采用市中介行业协会推荐的居间合同范本。收取的“诚意金”也应与购房人签订相关协议,商定诚意金转为定金、诚意金退还及不予退还的具体条款。对于个别中介机构利用“霸王条款”侵吞购房人诚意金的行为严厉禁止。

《通知》明确,严格落实房地产中介执业备案制度,指出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的商品房项目须到房管部门备案,并将备案证明文件、派驻的中介人员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中介人员提供中介服务时必须佩戴备案信息卡并主动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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