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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房没卖掉买新房首付不足 5万定金打水漂中介担责

新闻晨报  2014-06-12 08:49

[摘要] 很多人在房产置换时,为了尽可能节约成本,常会在寻觅新房的同时,将自己待置换的房产挂牌出售,用卖房款来凑足新购房产的首付款。

很多人在房产置换时,为了尽可能节约成本,常会在寻觅新房的同时,将自己待置换的房产挂牌出售,用卖房款来凑足新购房产的首付款。但在这样的连环买卖中,最让人揪心的是新房已经“下定”,却迟迟等不到旧房的买家,因首付款没着落最终导致交易不成,这常意味着买新房付出的定金可能就此“打了水漂”。

昨天,杨浦法院透露,近日刚刚审结了一起因房屋连环交易产生的居间合同纠纷。

交易链“断裂”引发定金纠纷

2013年12月,家住杨浦浣纱四村的曹先生计划将自己的小面积住房置换成稍大一些的两室户。于是,他将浣纱四村的房屋在中介处挂牌出售,并委托中介帮忙在附近小区留意合适的住房。

很快,他看中了一套浣纱三村的房屋,当天便与房东韩某以及中介公司签下《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他先向韩支付定金5万元,在2014年1月4日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再支付首付款74万元,若韩违约不出售房产,则需向他双倍返还定金,但若其违约不购买该房屋,5万元定金将不予返还。

签下居间协议后,曹先生却有一丝担忧:虽然浣纱四村的房屋已有购房者前来洽谈,但并没有正式成交,他担心如果自己的房屋未能及时出售,不但首付款付不了,而且会因违约损失定金。中介公司得知他的顾虑后说如果到时首付款无法到位,会努力做房东韩某的工作请求延期支付。

于是,曹先生要求中介公司在《确认书》上增加一条,即“如果1个月内未将自己浣纱四村的房屋卖掉造成首付款不能到位的,中介公司必须让韩某同意延期支付,直至曹卖出自己的房子”。在签下这份《确认书》后,曹先生才放心地支付了5万元定金。

没想到,一个月后,曹先生的担心变成了现实,浣纱四村的房子没有如愿卖出。到1月4日,因无力支付首付款,韩某又拒绝延期付款,双方因此未能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韩某收取的5万元定金不予返还。

起诉中介赔偿定金损失

遭受定金损失的曹先生认为,在交付5万元定金前,他已经向中介公司及房东表明了首付款可能无法及时到位的担忧,在得到了中介的书面保证后才交付定金,中介公司既然做出了承诺,就理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将中介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自己经济损失5万元。

中介公司则辩称,即便《确认书》有约定,也只是对支付条件的限制,且该附加条件是曹先生强行要求并擅自加上的,经办业务员当时只能无奈接受,并非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条款。在得知曹先生无法按期付款后,业务员曾多次与韩某协商,希望同意延期付款,但遭到拒绝,因此曹某的损失与中介公司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中介公司抗辩称《确认书》中的附加条件是曹先生擅自添加的,但中介公司并未要求划去,并在该份确认书上签字,表示其对该条款约定予以默认。《确认书》中约定的附加条件是中介公司对曹先生做出的承诺,曹基于对该承诺的信任,支付定金5万元,后中介公司没能履行承诺,出售方拒绝曹先生延迟支付首付款,以至于其5万元定金被没收。但该项附加约定没有经出售方同意,而且对曹先生实际出售自己房屋的期限未做明确约定,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韩某和中介公司各自承担。

最终,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合同的履行状况等因素,判决中介公司赔偿曹先生经济损失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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