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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付款方式 购房合同仍有效

东江时报  作者:东江时报   2012-08-24 11:24

[摘要] 法律咨询台 变更付款方式 购房合同仍有效

市民钱小姐:2009年2月3日,我和房东、中介公司共同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我以98万元购买位于河南岸某小区的房屋,并在2009年2月20日前将首付款45万元打到中介公司账户。合同签订后,由于我资金周转有困难,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把首付款转到中介公司账户,而是在2009年2月24日以现金形式交给中介公司,并由其出具一份在“2月20日收到钱小姐首付款45万元”的证明。后来,房东查询得知中介公司账户实际并未在当年2月20日前收到我的首付款,因此将自己存放在中介公司的房产证原件等文件收回并终止履行买卖合同。请问我能否向法院起诉房东违约?

全昌春律师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本案中,虽然钱小姐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是以现金方式交付首付款,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但是此种履行方式并没有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继续履行已经没有障碍。因此,房东提出终止履行合同违反了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钱小姐可要求房东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追究其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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